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監 察 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
寧建(建)發〔2013〕50號
各市、縣(市)發改局、監察局、住建局、交易中心,招投標各方主體:
為全面貫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認真落實國務院、自治區關于政府職能轉變的各項要求,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審批、備案環節和對招投標市場行為的干預,優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營造公平競爭、公正透明的招投標市場環境,現對我區房建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監管及交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認真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清理當前不符合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度和做法
各市縣要對涉及招標投標的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監管措施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和做法要及時修改、廢止。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全區各市、縣(區)制定的凡是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自治區相關規定不符的規范性文件、制度措施一律廢止。
鼓勵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的選擇,應針對具體工程項目,并邀請或允許所有符合資質條件的代理機構參加。禁止市、縣或行業、系統以代理機構招標、比選等方式選擇部分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本地區、行業、系統承攬業務,限制或排斥其他代理機構的不正當做法。
加強招標控制價監管力度。各市縣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預招標人(或造價咨詢機構)自主編制招標控制價,嚴禁招標人或代理機構違反國家、自治區計價依據高估冒算、壓級壓價行為,對拒不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計價依據以及造價明顯低于市場平均水平的招標控制價不得辦理備查手續。招標控制價和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一同發布、發售。招投標監管機構要積極受理投標人對招標控制價的異議,會同有關機構認真復核,確保招標控制價準確、合理。
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是否進行公證由招標人自行決定。禁止公證員參與開標、評標、打分等其他環節的具體操作,禁止向他人透漏評標和專家評委等相關信息。公證人員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招標人和招投標監督人員提出。收取公證費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嚴禁超標準收費和亂收費行為。為減輕中標人負擔,公證費由委托人承擔,公證機構不得向中標人收取任何費用。
完善評標辦法,確保評標科學合理。取消要求建造師在寧業績的規定。各項業績、資信等評分一律由評標委員會完成,評分情況要在評標結束前向投標人反饋,說明評分或不予評分的原因和理由,接受投標人的異議和說明,由評標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評分結果予以修正。招投標行政監督人員負責對評委打分進行監督、復核,不得直接參與打分活動。
各市、縣不得設立帶有行使具體招投標活動(招標公告的擬定和發布、招標文件的編制、資格審查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管理職能的招投標領導小組;不得以招標人內部監察代替行政監督;除法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察機關以外,其他行政機關、部門人員一律不得進入交易中心的評標現場。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要積極為公共資源交易各方當事人、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供高效、優質的公共服務,不得實施招標文件審查、自行建立評標專家庫或自行補充評標專家、中標通知書備案、建造師“押證”等帶有審批、備案、核準性質的工作。
二、優化辦事程序,為招投標各方主體提供更便捷服務
各市、縣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簡化、優化工程招投標辦事程序,落實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服務承諾,在招投標監管上提速、提效,營造風清氣正的辦事環境。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事故情況一律以自治區建筑管理機構發布的文件為準,不得再要求出具單次投標證明,區外進寧企業以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農民工工資拖欠情況應以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出具的證明為準,區外進寧企業還應提供注冊地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區、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行政監督機構要與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密切協作、有序銜接,共同做好招投標項目的進場交易管理。為進一步簡化程序、提高效能,切實減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工作量和不必要的浪費,行政監管部門已經審核、備案的材料、內容,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再存檔備查。
招標代理機構資質核準、監督檢查、進寧備案登記等工作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取得資質或進寧備案登記的代理機構在全區范圍內均可開展代理業務。各市、縣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區內、外招標代理機構進入本市縣開展業務不再進行審核、備案、登記等手續。
三、依法履行職責,營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競爭秩序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管職責,重點加強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管,健全完善制度、創新監管手段、堵塞監管漏洞,在營造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上取得實效。
規范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費行為。招標人(代理機構)以紙質材料發售的,收取的費用應僅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網上發布、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不得收取費用。
規范招標代理收費、評委評審費發放行為。招標代理收費標準須在國家規定收費標準范圍內約定,不得壓價搞不正當競爭,不得在合同中約定由中標人支付代理服務費,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私下簽訂其他協議規避監管。依據國家招投標法規、規章規定,除評標專家有權接受參加評標的勞動報酬外,招標人、代理機構一律不得向參加開、評標活動的其他人員發放報酬?紤]物價、工資水平上漲等因素,評標專家勞動報酬標準調整為:評標時間不足3小時的按300元/人發放,超過3小時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應酌情增加。
規范評標專家庫建設。認真貫徹《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寧政辦發[2012]204號),評標專家須經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參與評標工作。
嚴格招標公告備案審核,杜絕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資質條件或其他要求。招標公告在國家或者自治區指定媒介發布的同時必須在“寧夏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免費發布,便于潛在投標人及時、準確、全面地獲取全區房建市政項目招標信息。
擴大中標候選人公示內容,除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市[2012]61號)要求公示的內容外,還應將涉及評標得分(客觀分)的企業資格條件、信用狀況、項目管理機構組成及業績等情況列入公示內容,接受社會監督,遏制招投標弄虛作假行為。
四、加強協調配合,打造更加透明高效的交易環境
各級紀檢監察、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要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和溝通,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暫行)》相關規定切實履行各自工作職能,促進房建市政項目招投標交易活動規范、透明。
(一)各級住建部門要配合發改、監察、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進一步梳理、細化房建市政項目招投標活動進場交易的流程,全區統一執行一個標準,避免職能交叉、各自為政。
為進一步規范開標、評標活動秩序,確保開評標活動公平公正,除招投標行政監督人員、行政監察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工作人員、交易中心見證人員之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室。嚴格控制進場人數,除評標委員會成員外,其他相關單位人員不應超過2人。
(二)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進一步完善服務設施、加強隊伍建設、健全服務功能,優化服務環境和程序,認真履行好服務職責,不斷提高為招投標各方主體和政府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三)大力推進電子招投標建設工作。自治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在自治區發改、監察、住建等部門的業務指導下,按照國家八部委《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積極建立全區電子招投標系統,打造更加公開透明、公正高效的招投標競爭環境。已經實現網上報名、網上獲取招標文件等電子招投標功能的項目,取消現場報名、現場獲取招標文件等環節。
2013年7月11日 |